提單分為下列三種提單:
1、記名提單(straight B/L):即列明收貨人姓名的提單。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承運人必須向提單上載明的收貨人交付貨物。
注意:在許多國家,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收貨人只要憑身份證明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控制力。
特別是只收30%貨款,后T/T70%的收款方式,一旦客戶信譽不好不付款,將有可能遭遇款、貨兩空的境地。當然,如果對客戶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則另當別論。
2、不記名提單(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單收貨人欄內不列明姓名。此類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承運人憑單放貨。
不記名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誰持有提單,誰就可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承運人交貨是憑單不憑人。
提單上在收貨人一欄注明的是:To the order
3、指示提單,即按提單載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是當前國際貿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單。
憑銀行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憑收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憑發(fā)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運人在提單背面空白背書。注意:這種提單亦可根據信用證的規(guī)定而作成記名背書。托收人也可不作背書,在這種情況下則只有托運人可以提貨,即是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
三種提單的重點注意事項
對于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放貨,無論貨物放給哪一方,正本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運人追究無單放貨的違約責任。
但在記名提單的情況下,如果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將貨物交付給記名人,記名提單的合法持有人理論和實踐中基本不能向承運人主張違約責任。
對于外貿人,應當充分認識記名提單的危險性,對貿易買方要求簽發(fā)以其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不能隨意答應,以確保在信用證等方式結匯受阻的情況下,對承運人無單放貨追究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