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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載有貨物的船舶遇到風浪,為防止船舶傾覆而拋棄一部分貨物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就屬于共同海損。由于共同海損是為了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損失,所以應由各受益方分攤,而不應由受損失方單獨承擔。共同海損是基于海上特殊風險而建立的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它對于避免臺風、海嘯、擱淺、觸礁、碰撞等危險造成船、貨損失具有重要意義。
共同海損損失包括:
1.拋棄貨物的損失;
2.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損失;
3.割棄殘損部分的損失;
4.自愿擱淺所致的損失;
5.機器和鍋爐損害的損失;
6.作為燃燒燒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7.卸貨等過程中造成的損失;
8.運費損失。
共同海損的成立條件是:
1.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必須遭遇共同危險;
2.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必須是有意和合理的;
3.犧牲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
4.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
共同海損的范圍包括共同海損損失和共同海損費用。
共同海損費用包括:
1.救助報酬;
2.擱淺船舶減載費用;
3.在避難港等處的費用;
4.代替費用;
5.墊款手續(xù)費和共同海損利息;
6.理算費用。
當共同海損發(fā)生后,為了確定共同海損的分攤比例,必須進行共同海損理算,即由共同海損理算人按照理算規(guī)則,確定共同海損損失和費用的項目和金額,以及各受益方的分攤價值和分攤額,最終編制共同海損理算書的工作。
共同海損理算程序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首先,需確定共同海損的總金額,即因共同海損措施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的總金額。只有確定了共同海損的總金額,才能確定共有多少共同海損由各受益方分攤。在本次共同海損中,應以受損貨主的貨物在大阪裝船時的價值加上保險費和運費,減去貨物滅失后不必支付的運費計算共同海損總金額。
其次,確定共同海損分攤價值,即因采取共同海損措施而獲救和受益的船舶、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包括由于共同海損措施而得到保全的財產價值和共同海損犧牲金額。確定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目的在于,按照各受益方受益的多少來分攤共同海損。
確定各受益方的分攤金額,實踐中一般按下列步驟計算各受益方分攤的共同海損金額:
1.將共同海損總金額除以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總額,計算出共同海損損失率。即:共同海損損失率=共同海損總金額/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總額×100%。
2.用各受益方的分攤價值分別乘以共同海損損失率,得到各受益方應分攤的共同海損金額,即:各受益方應分攤的共同海損金額=各受益方的分攤價值×共同海損損失率。
買了保險的貨物發(fā)生共同海損后怎么處理?
首先向發(fā)生事故最近的保險公司的檢驗機構確認事故,然后按照事故的情況在進行確定如何處理。如果是全損比較簡單:提供提單、裝箱單、發(fā)票、保單正本及船長的共同海損發(fā)布函和共同海損理算書就可以理賠了。
如果是部分海損就復雜點:在提供提單、裝箱單、發(fā)票、保單正本及船長的共同海損發(fā)布函和共同海損理算書這些之外,保險公司還要核實這條船連船帶貨共多少金額,保險公司保險的貨物總價值的占比,然后算出分攤費用。
總之共同海損發(fā)生之后,最要緊的是提供共同海損擔保函,擔保函由保險公司出具或者是當地的檢驗機構出具。